汇算清缴的关键主要是什么?
1、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
2、费用的扣除。新税法在费用扣除上引入了合理性与相关性的原则。
3、纳税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会计报表所列的利润总额是按照的会计制度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利润总额,而是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在收入的计算中,有十几个项目计算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
在扣除项目的计算中,有二十多个项目在会计与税法规定上存在差异。
汇算清缴风险主要包括哪些形式?
1、经济负担风险
所谓经济负担风险是指可能会造成纳税人经济负担增加的一种汇算清缴风险。这里的经济负担应当作广义理解,既可能是经济负担的绝对增加,如多缴纳税款;也可能是经济负担的相对增加,如经济利益减少。经济负担风险包括纳税成本增加、缴纳额外税款、缴纳税收滞纳金以及其他经济负担的增加等。这里我们需要强调两点:其一,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多缴纳的税款并不都会成为纳税风险,因为按照税法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多缴纳了税款,那么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而税务机关发现的,可以在汇算清缴结束之日起三年内申请退还。其二,一些人士通常会将税收滞纳金作为行政处罚风险,而且税收滞纳金确实兼具补偿性与处罚性,但是鉴于中国税法中滞纳金与罚款是并处的,因而我们将税收滞纳金为经济负担风险。
2、行政处罚风险
行政处罚风险系指在纳税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违法的故意,甚至于不存在主观过失的前提条件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特别是税收法律政策本身的原因而在实质上违法,可能面临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为此承担税务行政责任的一种风险。鉴于目当今中国税收法制还不完善,税收行政执法水平还相对较低等原因,中国纳税人所面临的行政责任风险是非常高的。同样,我们也必须强调,对于纳税人来说,并不是所有的违法都是需要承担行政处罚风险的,因为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实施的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如果在五年内未被税务机关发现的,税务机关就不能再行处罚了。
3、刑事制裁风险
与行政处罚风险相似,刑事制裁风险是指纳税人在主观上不存了违法故意的情况下,但实质上却构成税收违法并且情况或者程度较为严重,可能面临刑事制裁的一种风险。必须强调,当今中国纳税人的刑事制裁风险并不多源于纳税人自身。从理论上讲,纳税人主观故意性偷税逃税并不属于纳税风险的范畴,而税收犯罪在犯罪构成上也都需要纳税人具有主观的犯罪故意。但是鉴于中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非常不完善,而且执法与税收司法的水平也不很高,因而,实践中,纳税人的很多非主观性税收违法行为也被作为犯罪行为处理了。可以说我们很多纳税人都是在不存在任何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的。
4、信誉损失风险
除了上文的有形风险外,对纳税人来说,还存在着一些无法计量或者无法用数据表示的无形风险,这就是信誉、商誉以及名誉损失风险。这种风险通常表现为纳税人被税务行政当局裁定实行了税收违法行为时,其他纳税人会因此而对其诚信、信用等产生怀疑,就可能不愿再与其进行交往、合作,就有可能使其生产经营活动遭受严重的影响。虽然这种影响,在中国当今条件尚不很严重,但是在国外,这种风险是非常严重的,别说是一次偷税、逃税,即使是一次小小的税收计缴失误,也有可能导致信用危机并最终而遭致破产。可以说,随着中国税收法治化程度的加深,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信誉损失风险将会越来越大,因此,对我们纳税人来说,切不可掉以轻心。
5、权利灭失风险
所谓权利灭失风险是指纳税人未正确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进而导致相关税收权利的灭失。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权利灭失风险是非常普遍的,比如说纳税人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优惠,但因为未进行备案,那么也就可能不能享受优惠了;再比如说纳税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但因为未进行认定,因而也就不能适用15%的低税率优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