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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与索赔相互间有什么相互关系?合同的法律类型有哪些?

一、变更与索赔相互间有什么相互关系

从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变更是索赔的基础条件,首先必须有变更,索赔才能有依据和基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变更都能取得索赔,在索赔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充分的依据来证明变更是在合同规定中允许索赔的变更。 法律快车提醒您,索赔对业主和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在取得索赔的同时,必须注意减少甚至杜绝对方向己方的索赔。变更索赔要遵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类型

合同的法律类型如下:

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5.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标签: 合同变更 要约内容 实质性变更 变更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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